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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李建平)记者从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12名被告人在对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中,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玩忽职守罪(11人)
李炳麟临汾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张晓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
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杨锐锋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队长
张国庆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原负责人
杨江华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原队长
王刚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原负责人
廉会忠襄汾县陶寺乡原乡长
梁德灵陶寺乡原人大主席
刘卫光陶寺乡企业办原主任
滥用职权罪(1人)
罗月龙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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